(2015)崆民初字第33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摆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摆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崆民初字第3339号原告摆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摆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摆某某诉称,2011年6月,经他人介绍我与被告认识,同年12月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3月21日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夫妻感情一般。被告经常无故离家出走,不与我联系,双方不沟通。2014年8月,被告外出至今未归。2015年3月,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仍无法联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愿放弃陪嫁物。被告杨某某未答辩。审理中,原告摆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平凉市崆峒区民政局证明一份,3.(2015)崆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另有本院对被告杨某某调查笔录一份。经审查,原告摆某某提供的证据材料1、2、3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以上证据及庭审笔录,足以确认如下事实:2011年6月,经他人介绍原告摆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相识谈恋爱,同年12月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13年3月21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夫妻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杨某某经常擅自离家外出,与原告摆某某缺乏交流沟通,致夫妻感情不和。2015年3月,原告摆某某向本院起诉离婚,经审理,本院作出了(2015)崆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摆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但双方再未共同生活。现原告摆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摆某某结婚时陪嫁物有:海信牌42吋液晶电视机一台、海尔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尔牌电冰箱一台、铃木牌摩托车一辆。原告摆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无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缺乏思想沟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4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致夫妻感情不和。2015年3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双方并未共同生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摆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摆某某愿放弃陪嫁物,本院尊其自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摆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摆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