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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学金申请执行鸡东县忠旺粮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金,鸡东县忠旺粮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张学金,男,1957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鸡东县忠旺粮库法定代表人何凤吉,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蒲云,男,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该粮库会记。本院在执行张学金申请执行鸡东县忠旺粮库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学金依据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鸡东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3300元、执行费215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鸡东县忠旺粮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鸡东支行账户内存款160000元(此款已被本院另案根据鸡东县忠旺粮库的申请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予以冻结,暂无法支付)。现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5)鸡东商初字第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德发审判员  邵 海审判员  高玉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窦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