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蓬执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能安与 蔡忠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能安,蔡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蓬执字第769号申请执行人陈能安,男,194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蓬莱市。被执行人蔡忠海,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申请执行人陈能安与被执行人蔡忠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蓬潮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3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基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蓬执字第7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执行局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荣宗审判员 孙衍庆审判员 于文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乙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