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洪与王书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王书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1491号原告李洪,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界。委托代理人罗明富,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琴,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与被告王书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鹏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