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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李洪与王书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王书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1491号原告李洪,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界。委托代理人罗明富,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琴,女,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与被告王书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鹏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