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3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颜井霞与高茂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井霞,高茂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3498号原告颜井霞,居民。委托代理人孙玉春、孙玉霞,盐城市亭湖区黄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高茂华,无固定职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黄海南路镇政府北侧。负责人祁尚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兵,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颜井霞与被告高茂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响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原告颜井霞又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颜井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井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颜井霞负担。审判员 蒋维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