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商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曲振玲诉吕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振玲,吕有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商初字第834号原告曲振玲,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吕有光,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振玲与被告吕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振玲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振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群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兆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