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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商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曲振玲诉吕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振玲,吕有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让商初字第834号原告曲振玲,女,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吕有光,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振玲与被告吕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振玲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振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群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兆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