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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宏斌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橡胶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宏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橡胶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428号原告:马宏斌。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负责人:凌逸群,总经理。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橡胶厂。住所地: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宏斌诉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橡胶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宏斌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宏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马宏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荣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