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六特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秦文志 六枝特区磊鑫硅业有限公司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文志,六枝特区磊鑫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秦文志,男,197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平棘村北区29号。被执行人六枝特区磊鑫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新窑镇新窑村塘上组。法定代表人段钦之,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秦文志申请执行六枝特区磊鑫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六枝特区磊鑫硅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履行给付秦文志货款15.3647万元、诉讼费1686、承担执行费220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六枝特区磊鑫硅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六枝特区磊鑫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涉案17件,标的金额435.999635万元,执行费6.623万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1.9万元,欠工人工资6万元。本院处置六枝特区磊鑫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财产得款122万元,扣除执行费、保全费、工人工资后,秦文志按比例分配得款3.2839万元。经查实,六枝特区磊鑫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的规定,已被关闭取缔,既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义务承受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是题的意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六特民初字第99号民事判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开友审判员 吕永全审判员 田兴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