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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程鹏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鹏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446号罪犯程鹏文。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3年4月11日作出(2003)柳铁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鹏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9日作出(2003)桂刑复字第17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11日交付执行。2005年11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8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程鹏文曾于2009年9月、2011年12月、2014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程鹏文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程鹏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程鹏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8.3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鹏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鹏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至2018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