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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恒源水电有限公司与吉林长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恒源水电有限公司,吉林长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第五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297号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恒源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于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春玉,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长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莹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辉,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谢方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平,该公司职员。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恒源水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长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从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恒源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春玉,被告吉林长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莹汉、张辉、第三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白供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源公司诉称:长白县横山水库工程始建于2001年,于2003年10月末一期工程建成并向下游横山梯级电站供水。该建设项目由原吉林长白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投资建设。2005年11月,原吉林长白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将发电企业全部出售。2007年12月26日,注册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恒源水电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接管横山水库的管理和向各发电公司供水的职责,注销了原吉林长白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恒源公司多次通知长风公司收取2014年度的供水费,但长风公司未向恒源公司支付供水费。2015年4月1日,恒源公司向长风公司送达了缴纳水费通知书,通知长风公司向恒源公司缴纳水费,但其没有反映。恒源公司认为,恒源公司与长风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供水合同关系,长风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向恒源公司缴纳水费。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特根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要求长风公司支付2014年的水费253710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长风公司辩称:1、恒源公司、长风公司及长白供水公司的现状是历史遗留问题,不是法律能解决的,三家之前均为长白政府的企业,系国有性质,随着改革,恒源公司和长白供水公司均变成了民营控股企业,特别是长白供水公司的供水问题,过去由政府主管,属于公益的民生事业,长风公司购买之后,完全变成了商业运作模式,长风公司通过约6千万元购得双山六级水电站,有成本支出,针对供水问题多次信访到长白县信访办、长白县县长及书记研究百姓的供水问题,由于百姓的供水问题是民生问题,所以由长白李平书记牵头在政府主持下达成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不是按国家规定的供水价格,也不是按实际的供水量,更不是议价,是政府为了平衡矛盾,在多方都让步的情况下,达成了一份协议书,由长白供水公司每年给长风公司35万元,这35万元既不代表水费也不代表隧洞维修费用,只是一种解决矛盾的方式,因为政府承诺在第二水源地建成后,由第二水源地向城市居民供水,长风公司的供水就结束。从2010年至今都在维持这个协议,现在恒源公司起诉将政府本来已经解决的矛盾进行商业化运作,必将后患无穷,长风公司首先表示不接受恒源公司的卖水行为,长风公司不买,要求恒源公司自行设立闸门将水截留自行处置,因为既然是商业运作不存在强买强卖,同时长风公司也不承担对城市居民的供水责任,因为长风公司是商业公司,没有公益职能,长风公司依法竞拍水电,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长风公司也会采取其他诉讼方式,如起诉发改委和水利厅撤销2007年的文件,因为该文件是政府管控下的水电站发的文件,现在该文件已侵害长风公司的权益,所以长风公司将会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2、本案定为供水合同纠纷案由错误。既然是合同纠纷,权利义务应该是对等的,现在只有长风公司强行接受卖水行为,没办法不买,这显然不平等,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供水合同。3、要求恒源公司出示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标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清楚价格等事项时,应先执行市场价,其次是政府指导价,而不是文件价格,所以发改委的文件不能指定长风公司。4、本案中存在两个条件,到目前为止,这两个条件还没成就,一个是第二水源地目前还没有建成,如果用合同关系来解决该案势必会造成混乱,第二个条件是,在发改委文件中明确,要求双山六级水电站供给自来水企业的原水价格由长白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发改委批准,对企业的收费不是按发改委及水利厅的前五项执行,而应按第六项执行,到目前,长白县价格主管部门没有履行该文件,对恒源公司的诉求还没达到条件成熟,应中止诉讼,待条件成熟后再另行起诉。长白供水公司辩称:1、长白供水公司一直使用十九道沟的水,长白供水公司必须得用六级站管线。2、现在长白居民用水相比前几年减少了15%。3、从2011年至今,长白县建筑工地用水量从原来的用自来水全部改成了用地下水,长白供水公司的用水量减少了。4、原来长白供水公司和长风公司签订的合同每年给35万,在合同内没有约定用水量增减后水费减少或增减,都是每年35万,长风公司增减多少水源地,与长白供水公司无关。长白供水公司在长风公司的用水上没有受益也没有增减居民用水,反而减少了用水,同时,长白供水公司的管径是固定的,水库的容量是固定的,每日产多少饮用水也是固定的,长白供水公司的净水厂产水量也是固定的,长风公司说长白供水公司是受益方没有依据,长白供水公司不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03年10月,原吉林长白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成长白县横山水库一期工程并向下游横山梯级电站供水。吉林长白水利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改制注销,2007年12月26日,成立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恒源水电有限公司(国有独资),接管横山水库的管理和向各发电公司供水的职责。2007年4月18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水利厅针对《关于长白县横山水利枢纽供水价格的请示》{长价联请(2007)1号}发出《关于长白县横山水库供发电用水价格的通知》{吉发改审批联字(2007)1号},通知要求: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双山一级水电站以及双山二级至六级水电站,根据横山水库供水发电受益情况和政府规定价格,向横山水库管理部门交付水费。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双山一级水电站0.035元/立方米,双山二级水电站0.0236元/立方米,双山三级水电站0.02元/立方米,双山四级水电站0.O08元/立方米,双山五级水电站0.02元/立方米,双山六级水电站0.02元/立方米。三、双山二、三、六级水电站发电用水付费以双山一级水电站发电用水计量为准,双山四、五级水电站在没有增容改造前,按横山水库投入运行前10年平均发电用水量为基数,超出基数部分视为横山水库供水,按规定价格向横山水库交付水费。四、横山水库管理部门应与各水电站制定丰枯期调节供水办法,以实现水资源的充分利用。对由于水库管理不善原因造成弃水的,电站有权拒缴水费。五、鉴于2006年有弃水情况,双山二、三、六级水电站按一级水电站发电用水量50%计交水费,四、五级水电站按实际增发电量用水计交水费。六、双山六级水电站供城镇自来水企业的原水价格,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2010年5月18日经相关部门协商,长风公司与长白供水公司签订协议,至县城第二水源地建成投产为止,长风公司向长白供水公司供水,长白供水公司每年向长风公司缴纳供水费用35万元(含税),长白供水公司按约定缴纳了水费,2014年度长风公司向长白供水公司的供水量为470万吨。2015年4月1日,恒源公司按照《关于长白县横山水库供发电用水价格的通知》的规定,通知长风公司缴纳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5日的供水费253710元,但长风公司未向恒源公司支付供水费。经查,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12月25日双山一级站(现更名为长白县汇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量为404万千瓦时,总用水量1268.56万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2015年9月23日长白县汇源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供用水证明。2、2007年4月18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水利厅下发的关于长白县横山水库供发电用水价格的通知。3、2015年4月1日横山水库供发电用水水费缴纳通知书。4、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长白分公司的证明。5、2011年3月3日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6、长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建函(2012)6号文件。7、长白县政府长政请(2012)21号文件。8、2010年5月18日协议书。9、抄表记录本。10、发票6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恒源公司要求长风公司给付供水费253710元及利息的主张,是否合理,应否支持。2、长白供水公司是否承担给付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长风公司使用了横山水库供应的水,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恒源公司缴纳水费。收费办法已由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水利厅下发的关于长白县横山水库供发电用水价格的通知确定,故恒源公司要求长风公司给付供水费253710元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恒源公司要求长风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长白供水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向长风公司支付了水费35万元,并且其所使用的水量要少于恒源公司提供给长风公司的水量,长白供水公司不应当再向恒源公司缴纳水费,因此,长风公司以长白供水公司是受益人而由长白供水公司缴纳水费253710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吉林长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恒源水电有限公司253710元;二、驳回原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恒源水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6元,由被告吉林长风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从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