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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超与徐建党、李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徐建党,李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李超,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被告徐建党,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李涛,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徐建党、李涛合伙协议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建党、李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超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对被告徐建党、李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