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超与徐建党、李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徐建党,李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362号原告李超,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被告徐建党,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李涛,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徐建党、李涛合伙协议一案中,原告李超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建党、李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超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撤回对被告徐建党、李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审判员 李泽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