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马××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times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5年8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5日被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北检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马××醉酒后(乙醇含量307.18mg/100ml)驾驶车辆RE5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202国道北安段244KM+733M处时,与同方向李××驾驶的黑11-1**××号拖拉机所拉铁架相撞,致马××车内副驾驶位置被害人梁××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梁××系生前颅脑损伤死亡。经北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马××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侦查,被告人马××于案发后在现场等待侦查人员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肇事车辆照片、被害人尸体照片;书证北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北安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交通事故协议书、收到条、黑龙江省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副页复印件、驾驶人员基本信息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人李××、静××、李×甲、常×、韩××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的供述和辩解;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黑龙江省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等;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马××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确定刑罚期限。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自愿真诚悔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广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