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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行非审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杨厚见、刘学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厚见,刘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寿行非审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寿县。法定代表人:涂满祖,主任。被执行人:杨厚见,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刘学群,女,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5)06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5年6月3日,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杨厚见、刘学群夫妇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育第二孩。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征决(2015)06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向被征收人杨厚见、刘学群征收社会抚养费71480元,该决定书于同日向两被征收人送达,在法定期间内,杨厚见、刘学群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征收决定确定的给付义务。2015年12月4日,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两被征收人送达寿县人口催通(2015)第045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督促杨厚见、刘学群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但后者仍未履行。本院认为,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5)06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征决(2015)06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培审判员 王泽文审判员 汤多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