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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马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二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夫,曾用名马赫泽,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201811992********,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九台区胡家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净月开发区馨园小区10栋2门202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李发军,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夫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玉、代理检察员赵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夫及其辩护人李发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日2时许,被告人马夫在长春市二道区水沐年华洗浴中心,利用从吧台骗取的更衣箱万能钥匙,窃取被害人张铁刚更衣箱内三星牌SM-W2014手机一部、100.751克金项链一条、现金人民币1600元;窃取被害人黄财典更衣箱内现金人民币4000元。经估价鉴定,涉案物品价值31869元人民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指控被告人马夫犯盗窃罪的书证、证人魏东柏、赵启伟的证言、被害人张铁刚、黄财典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马夫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夫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李发军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夫犯盗窃罪无异议,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系偶犯、初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诚恳,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日2时许,被告人马夫在长春市二道区水沐年华洗浴中心,利用从吧台骗取的更衣箱万能钥匙,窃取被害人张铁刚更衣箱内三星牌SM-W2014手机一部、100.751克金项链一条、现金人民币1600元;窃取被害人黄财典更衣箱内现金人民币4000元。经估价鉴定,涉案物品价值31869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0月16日民警接到情报信息,马夫曾经使用过的微信号在重庆胡同附近上过网,民警来到重庆胡同走访附近旅店打听到有一个自称叫“马赫泽”的男子住在重庆胡同鸿源旅店内,经走访了解该人身高与体貌特征与马夫相近。于是民警来到鸿源旅店找到马赫泽,发现其体貌特征跟马夫相近对其进行现场盘问,马赫泽说不清包内大量现金的来源。经民警做工作马赫泽交代自己叫马夫,但无身份证件,为了确认该人把其带到派出所。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夫,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主体资格。3.立案决定书证实:张铁刚被盗案公安机关决定于2015年10月4日立案侦查;黄财典被盗案公安机关决定于2015年9月2日立案侦查。4.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的情况。5.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魏东柏在十二张照片中辨认出第七号照片中的人是在水沐年华洗浴中心工作的叫马文成(马夫)的服务员。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夫处扣押现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二)鉴定意见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51110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三星牌SM-W2014皇室金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为:6480元;千足金100.751克黄金项链一条,鉴定价格为:25389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魏东柏的证言笔录证实:我们洗浴中心的客人被盗了,是2015年9月1日2时40分至4时发生的,地点是二道区水沐年华洗浴中心一楼更衣室。2015年9月1日,马文成是更衣室门口拿鞋的服务生,他在1时20分许将一楼监控的电源拔掉,然后马文成3时左右离开水沐年华洗浴中心后失去联系,给他打电话他关机。可以打开客人更衣箱的经理卡放在吧台了,马文成可以拿到经理卡打开客人的更衣箱。2.证人赵启伟的证言笔录证实:我和马夫是朋友关系,2015年9月9日马夫来到天津,到我家附近上班,我在KTV给他找的工作,他干了几天也没赚到什么钱,然后他生病了,说要卖金项链,我本来不想让他卖,他说要看病,我就没拦着,后来他在网上找到个买家,买家开车来到我的饭店门口,花了现金两万两千元左右买走了金项链。后来我陪马夫带着钱回长春看病。马夫卖金项链是2015年10月初一个中午,金项链重100克多一点,卖了2万2千元左右。金项链马夫跟我说他在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一家洗浴中心打工的时候有一个女朋友送他的。马夫包里有1万5千元左右,其中有2000元是我的,其他的钱都是马夫的。(四)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张铁刚陈述笔录证实:我被盗了,是2015年9月1日2时至2015年9月1日4时在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水沐年华洗浴中心一楼的更衣室31号发生的,我被盗三星2014灰色翻盖手机一部、100.7克金项链一条、现金1600元人民币。我在浴池内存放衣服的31号更衣箱无撬盗痕迹。2.被害人黄财典陈述笔录证实:我2015年9月1日2时40分来到水沐年华洗浴中心,2015年9月1日4时我发现我放在水沐年华更衣室26号更衣箱钱包里的4700元人民币被盗了。26号更衣箱没有撬盗痕迹。(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夫供述:我在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水沐年华洗浴中心打工,做服务生迎送客人的。2015年9月1日凌晨1点左右,我工作的时候看到一个戴金项链的男宾来洗浴,我就想偷这个项链,接着又来了一个南方口音的客人,他打开包时我看到他包里现金挺多的,我就留意了一下那个戴金项链的男宾和那个南方口音的男宾是用的哪个更衣箱。我们男工作人员在男更衣室有自己的更衣箱,所以过了一会我向吧台服务员娇姐撒谎说我的钥匙锁在更衣箱里了,向她借了万能钥匙,把那两个客人的更衣箱打开,从戴金项链的男宾更衣箱偷走了一部三星2014翻盖手机、一条90多克的黄金项链、现金1600元人民币;从南方口音的客人更衣箱里偷走了现金4000元。然后我回吧台,娇姐睡着了没看见我,我把万能钥匙放回吧台就直接从洗浴中心走了。盗窃来的金项链让我卖到天津了,是我在58同城上搜到的广告,找到的个人收黄金的人,是一个微胖的女的和她老公还带个小孩一家子人来买那个项链的,她当我面称的那个项链,是90多克,她按每克220元的价格,给了我21000元人民币。手机让我在2015年9月7日卖到长春波若寺附近一家专营小米手机售后店里,是一个20多岁的男的收的,他问我手机哪里来的,我说是我自己买的,他把手机拆开看看,说手机进过水,只能给我3000元,我之前在网上看了九层新的三星2014手机价钱是3000元到4000元,我就同意了,拿了他给我的3000元人民币就走了。之后我又买了点衣服什么的,吃喝用了一部分钱,偷来的钱和项链、手机卖的钱,直到我被抓的时候就剩13000元在身上带着了,都被扣押了。我在八里堡水沐年华洗浴中心工作是以马文成的身份。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夫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马夫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马夫盗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5600元、赃物三星牌SM-W2014皇室金手机一部、千足金100.751克黄金项链一条,返还给被害人张铁刚、黄财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