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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世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巧玲,赵世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27-2号申请人李巧玲,女,汉族,1971年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西宁市八一路。被执行人赵世昌,男,汉族,1985年出生,系城东区金富苑精品店负责人,现住西宁市城东区。委托代理人汪广德,男,汉族,1980年出生,系城东区富苑精品店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李巧玲与被执行人赵世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赵世昌给付申请人李巧玲服装款15200元,案件受理费1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李巧玲于2015年6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执行费1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世昌已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常 毅审判员 :顾植梅审判员 :滕生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晓 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