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重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美玲、杨红虎等与杨卫华、李红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玲,杨红虎,杨爱花,杨卫华,李红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重字第34号原告张美玲,女,1952年10月28日生,汉族。原告杨红虎,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原告杨爱花,女,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宝平(系三原告共同委托),安阳市北关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丹君(系三原告共同委托),安阳市北关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卫华,男,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李红丽,女,1978年6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红(系两原告共同委托),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胡军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玲、杨红虎、杨爱花诉被告杨卫华、李红丽、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美玲、杨红虎、杨爱花因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已将交强险120000元的赔偿金支付,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天平保险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玲、杨红虎、杨爱花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平保险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玲、杨红虎、杨爱花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周钊华人民陪审员 李桂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