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腊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岩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腊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勐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某某,曾用名新某,绰号江某,男,生于1994年5月23日,傣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勐腊县人,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勐腊县人民检察院以腊检公诉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亚梅、代理检察员李纯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7月,被告人岩某某向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周边吸毒人员董某某、杨某、张某某、李某某甲、王某(未成年人)、岩某某甲(未成年人)等人多次贩卖毒品零包。7月16日21时许,侦查人员在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气象路口小卖铺将其抓获,当场查获33粒毒品可疑物,净重3.1克。经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零包,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案发后,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都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在被抓获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将涉案吸毒人员王某、李某某甲查获。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幅度范围内处以被告人岩某某刑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依法判处。被告人岩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定性无异议,但其以没有向涉案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只是帮涉案吸毒人员找毒品,从中获得毒品吸食以及其没有向涉案吸毒人员董某某、张某某贩卖过毒品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岩某某在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周边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零包。2015年7月16日21时许,侦查人员在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气象路口小卖部将被告人岩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可疑物33粒。2015年7月17日,侦查人员在对被告人岩某某进行调查的时候,吸毒人员王某、李某某甲打电话向被告人购买毒品,在被告人岩某某的配合下侦查人员在云南省勐腊县勐腊农场医院的厕所门口将吸毒人员王某、李某某甲查获。经涉案吸毒人员董某某、杨某、张某某、李某某甲、王某(未成年人)、岩某某甲(未成年人)辨认,被告人岩某某曾向其贩卖过毒品“小红豆”。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岩某某、涉案吸毒人员岩某某乙、董某某、杨某、王某、李某某甲、张某某、岩某某甲的尿液检测样本结果均呈冰毒阳性;经检验,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粉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1克。另查明,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岩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勐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岩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吸食毒品“小红豆”及在2014年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小红豆”及2015年7月16日21时许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当场查获33粒毒品可疑物的事实、经过。2、证人李某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和涉案吸毒人员经常在其开的小卖部玩游戏机及其经常看到有人来找被告人但其不知道被告人贩卖毒品及被告人、涉案吸毒人员在其小卖部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经过。3、证人佘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和涉案吸毒人员经常在其开的小卖部玩游戏机但其不知道被告人贩卖毒品及被告人、涉案吸毒人员在其小卖部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经过。4、证人董某某、杨某的证言,证实证人吸食毒品“小红豆”及证人曾向被告人购买过毒品“小红豆”和案发当天,董某某在气象路的小卖部玩游戏时被抓获的事实、经过。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证人吸食毒品“小红豆”及证人多次向被告人购买毒品“小红豆”;2015年7月17日,其与涉案吸毒人员李某某甲一起到勐腊县勐腊农场医院的厕所门口向被告人购买毒品“小红豆”时被当场抓获的事实、经过。6、证人李某某甲的证言,证实证人吸食毒品“小红豆”及证人曾向被告人购买毒品“小红豆”;2015年7月17日,其与涉案吸毒人员王某一起到勐腊县勐腊农场医院的厕所门口向被告人购买毒品“小红豆”时被当场抓获的事实、经过。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证人吸食毒品“小红豆”及证人向被告人多次购买过毒品“小红豆”的事实、经过。8、证人岩某某乙的证言,证实证人吸食毒品“小红豆”及其时不时会帮被告人贩卖毒品及其也曾贩卖毒品,2015年7月16日,其在勐腊县勐腊镇气象路小卖部被抓获的事实、经过。9、证人岩某某甲的证言,证实证人吸食毒品“小红豆”及证人曾向被告人购买过毒品“小红豆”的事实、经过。10、户口证明、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其具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11、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和查获毒品可疑物的时间、地点、经过。12、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辨认照片,证实涉案吸毒人员从12张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出被告人的事实。13、称量记录、提取毒品可疑物记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被告人指认并当面提取、称量的事实。1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财物管理入库登记表,证实涉案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已被依法扣押并将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入库管理的事实。15、鉴定聘请书、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毒品可疑物经当面取样鉴定后系甲基苯丙胺,并已将鉴定意见通知被告人的事实。16、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对被告人岩某某、涉案吸毒人员岩某某乙、董某某、杨某、王某、李某某甲、张某某、岩某某甲的尿液检测样本结果均呈冰毒阳性的事实。17、拘留证,证实涉案吸毒人员岩某某乙已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的事实。1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吸毒人员已被勐腊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事实。19、情况说明、证明,证实2015年7月17日,侦查人员在对被告人岩某某进行调查的时候,涉案吸毒人员王某、李某某甲打电话向被告人购买毒品,在被告人岩某某的配合下侦查人员将涉案吸毒人员王某、李某某甲抓获;被告人、涉案吸毒人员岩某某乙的身份信息情况;王某、李某某甲系在校学生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抓获时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岩某某提出的其只是帮涉案吸毒人员找毒品并没有贩卖毒品的辩护意见,经查明,被告人在帮涉案吸毒人员找毒品的时候,其从中获取相应的毒品吸食,这样的行为也是贩卖的一种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其吸食毒品期间,采用以贩养吸方法,向多名吸毒人员多次贩卖毒品,其中向二名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此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案发后,被告人岩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获二名涉案吸毒人员,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4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依旺贺代理审判员 刀丽华人民陪审员 黄 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改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