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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与陈江英、董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陈江英,董柏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53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349号。负责人:杨剑,系该支行行长。被告:陈江英。被告:董柏荣。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诉被告陈江英、董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沙利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