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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兴山执字第0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吴琼与吴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琼,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兴山执字第00142-2号申请执行人吴琼。被执行人吴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琼与被执行人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波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兴山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或有履行义务能力,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袁作枝审判员  万忠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