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兴山执字第0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吴琼与吴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琼,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兴山执字第00142-2号申请执行人吴琼。被执行人吴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琼与被执行人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波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兴山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或有履行义务能力,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袁作枝审判员 万忠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