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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3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3569号原告许某。被告王某甲。原告许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丽军诉称,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年××月××日分别生育女儿王某乙、儿某,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草率结婚,夫妻关系恶化。原告曾于2015年3月9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文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见好转,原、被告仍分居,互不履行夫妻间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儿子由被告自行抚养,其他财产自愿放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双方结婚后已经生育一子一女,夫妻感情尚好,为了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2015)文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起诉过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本院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确认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属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3月9日原告许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4月27日本院作出(2015)文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2015年12月1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另查,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年××月××日和××××年××月××日分别生育女儿王某乙和儿某,现婚生子女二人均随原告许某生活。本院认为,原告曾于2015年4月27日起诉与被告离婚,被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应属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从有利于婚生子女王某丙、王某乙健康成长的原则考虑,婚生子女以分别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为宜。原、被告双方均享有探望婚生子女的权利,离婚后每年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和星期日上午9时至11时分别在婚生子女居住地对其进行探望。原告自愿放弃财产请求权,属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对其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许某自行抚养,婚生子王子豪由被告王某甲自行抚养。原告许某于判决生效后每年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上午9时至11时在婚生子王某丙的住所对其进行探望,被告王某甲于判决生效后每年每月的第一个星期日上午9时至11时在婚生女王某乙的住所对其进行探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春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遵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