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8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彭某与白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白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8227号原告彭某,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白某甲,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彭某与被告白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晓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被告白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月22日登记结婚,于1995年9月28日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经常吵闹、打架。结婚二十年来,平均每两年被告对原告施行一次恶性家庭暴力。2015年10月10日,因为某件事,被告对原告施行家庭暴力,甚至用刀子、凳子殴打原告,致原告身体多处受伤。被告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自身的安全没有保障,并有严重的恐惧心理。原、被告已经无法再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分割夫妻共有财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白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都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原、被告发生争执,原告经常在外玩到很晚才回家,没有把家庭放在心里。2015年10月10日这次所谓的家暴是因为我想吓唬吓唬原告,没有想真的动手。每次争吵不管是不是我的错。我是在与原告进行沟通,我认为我们之间感情并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2月30日自愿登记结婚,1995年9月28日生育一子白某乙,现已成年。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打架。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且生育一子并已成年,双方建立了一定感情。虽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认识到自已的错误,愿意知错就改,原告应该给被告一个机会。原、被告应珍惜家庭,珍惜婚姻。只要今后原、被告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彼此包容,尤其是被告应采取正确、适当的方式处理夫妻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原、被告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晓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思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