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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喻希朝、喻希亭等与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希朝,喻希亭,喻希君,喻希成,俞希兰,喻希江,俞霞霞,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嵊行初字第175号原告喻希朝,男,194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喻希亭,男,194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喻希君,男,194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喻希成,男,195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俞希兰,女,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喻希江,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俞霞霞,女,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嵊州市剡城路369号人力社保大楼。法定代表人郑志钧,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希朝、喻希亭、喻希君、喻希成、俞希兰、喻希江、俞霞霞诉被告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因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案的行政争议,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希朝、喻希亭、喻希君、喻希成、俞希兰、喻希江、俞霞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希朝、喻希亭、喻希君、喻希成、俞希兰、喻希江、俞霞霞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华代理审判员  杨柳青人民陪审员  王卫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中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