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执字第165、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伟才、郑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伟才,郑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执字第165、166-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华、刘秀通,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郑伟才,男,,汉族,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被执行人郑立新,男,汉族,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伟才、郑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揭东法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伟才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及该款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付还案件诉讼费616元,郑立新对上述借款本息和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二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郑伟才、郑立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伟才应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及该款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付还案件诉讼费616元及执行费700元,被执行人郑立新对上述借款本息和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向我省多家省级银行,径向揭阳市揭东区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郑伟才、郑立新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2月25日,二被执行人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本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5年12月2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郑伟才、郑立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执字第165、1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壮文审判员 黄钦填审判员 徐庆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东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