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天宇、徐增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天宇,徐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88-3号申请执行人孙天宇,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徐增良,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增良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增良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