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执字第2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天宇、徐增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天宇,徐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288-3号申请执行人孙天宇,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徐增良,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增良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增良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宁洪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