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商)初字第19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文龙与高景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龙,高景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9210号原告王文龙,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被告高景营,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龙与被告高景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龙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龙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文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穆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