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9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文龙与高景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龙,高景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9210号原告王文龙,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被告高景营,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龙与被告高景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龙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龙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文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穆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