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大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408号原告陈某甲,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某,女,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1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XXXX年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被告一直控制原告经济使用权,给原告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被告之前在一化工企业上班,期间被告与单位老板打牌时被告不成牌,被告不去上班老板亦正常发放工资,有时还加其工资,后被告时隔一年多未去上班,老板仍送被告一辆电动车,故原告怀疑被告与老板之间可能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原告家在长芦街道拆迁的钱和房票都被双方之子拿走了。原告认为以上矛盾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郭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与老板之间没有发生不正当关系,之前在家原告也没有跟被告提过这方面的怀疑。被告之前一直掌管家庭经济,但是之前家里一直在还债,直到去年才还清债务,原告问被告要钱的时候要多少被告就给多少,并没有刻意控制,自从今年原告提出要自己掌管经济后,被告已将工资卡还给了原告。被告希望能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81年7月2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生育一子名陈某乙。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近年来,原告因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被告长期掌管原告工资卡导致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12月4日,原告搬出家中在外租房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诉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陈某甲、被告郭某的陈述、证明(结婚)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恋爱,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结婚至今已有三十余年,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原告以被告与老板打牌时不成牌,被告不去上班老板亦正常发放工资,甚至加其工资,以及被告时隔一年多未去上班老板仍送被告一辆电动车为由,怀疑被告与其老板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推测亦不足以证明被告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掌控家庭经济导致其丧失经济自主权,该矛盾并非夫妻之间原则性的问题,且被告现已将工资卡还给原告,已表现出了和好的诚意并为修复夫妻感情做出了努力。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符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等离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当珍惜婚姻和家庭,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共同努力消除矛盾,建立和谐家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和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成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