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大尹庄村第三村民小组诉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大尹庄村第三村民小组,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宛行初字第34号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大尹庄村第三村民小组。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大尹庄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被告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大尹庄村第三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赵嘉川审判员 杨 洋审判员 马彦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 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