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铁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张鹏、姜鑫信用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张鹏,姜鑫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铁商初字第9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段红涛,行长。被告:张鹏。被告:姜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张鹏、被告姜鑫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张鹏、被告姜鑫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09570.03元。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鹏、被告姜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9570.03元。如被告的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款项时,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 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荣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