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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9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王志芳与王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芳,王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967-1号原告王志芳。委托代理人高晓鸣。被告王渭,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芳诉被告王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志芳负担。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佳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