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与李根平,廖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李根平,廖著华,胡庆明,谢晓玲,邹太洪,刘光艳,何维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9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101453-4。负责人齐天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聂玉宝、卢泓璋,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根平,男,汉族。被告廖著华,女,汉族。被告胡庆明,男,汉族。被告谢晓玲,女,汉族。被告邹太洪,男,汉族。被告刘光艳,女,汉族。被告何维全,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与被告邹太洪、刘光艳、胡庆明、谢晓玲、李根平、廖著华、何维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于2015年12月28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9.3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光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万颖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