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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2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烟台市芝罘区文化路小学教师。委托代理人:陈芳永、孙剑坤,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滨州医学院基建处职工。委托代理人:邹广海,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罗春光审判员  郑 勇审判员  刘光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