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四终字第2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2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烟台市芝罘区文化路小学教师。委托代理人:陈芳永、孙剑坤,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滨州医学院基建处职工。委托代理人:邹广海,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罗春光审判员 郑 勇审判员 刘光锐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