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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薄昊诉齐齐哈尔市龙沙小学校、杨朔涵人格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昊,齐齐哈尔市龙沙小学校,杨朔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薄昊,男,住所地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小学校,地址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杨朔涵,地址齐市龙沙区。本院于2015年1月31日立案执行薄昊申请齐齐哈尔市龙沙小学校、杨朔涵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小学校杨朔涵应支付申请人薄昊案款35000.0元,承担执行费52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执字第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庆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米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