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薄昊诉齐齐哈尔市龙沙小学校、杨朔涵人格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昊,齐齐哈尔市龙沙小学校,杨朔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薄昊,男,住所地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小学校,地址齐市龙沙区。被执行人杨朔涵,地址齐市龙沙区。本院于2015年1月31日立案执行薄昊申请齐齐哈尔市龙沙小学校、杨朔涵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沙小学校杨朔涵应支付申请人薄昊案款35000.0元,承担执行费525.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执字第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庆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米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