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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成都米而奇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米而奇鞋业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46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米而奇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谷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义县。本院在执行成都米而奇鞋业有限公司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4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孙安国审判员  李超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