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包宗玉与北京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宗玉,北京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502号申请执行人包宗玉,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4-69号。法定代表人郭占春,董事长。包宗玉与北京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2)一中民终字第06330号民事调解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2.324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此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2)一中民终字第06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东民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晓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