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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邓某某,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振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菊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