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2559号原告邓某某,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振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菊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