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太阳岛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太阳岛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世铎,哈尔滨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立管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太阳岛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李家道口。法定代表人杨洪涛,职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世铎,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天顺街61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栋,职务经理。上诉人哈尔滨太阳岛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因与被上诉人王世铎、哈尔滨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裁定,以上诉人住所地在哈尔滨市松北区,本案应由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引发的管辖权异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原审被告哈尔滨太阳岛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哈尔滨市松北区、原审被告哈尔滨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南岗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以原审原告王世铎选择在原审被告哈尔滨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立案诉讼,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是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哈尔滨太阳岛物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大宏审判员 葛保滨审判员 李彦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朝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