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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钟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雪松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钟刑初字第86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因患严重疾病于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6日、7日,被告人陈某甲因其患有尿毒症治疗的事情多次与其母亲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吵,并扬言和发短信表示要杀害其母亲刘某某和其姐陈某乙。至10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透析时又因此事在电话中与刘某某再次发生争吵,便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南门桥商业街大众五金店购买一个白色塑料壶后,又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南门桥加油站购买了3升左右柴油装在白色塑料壶里回到六盘水市钟山区南凤天城C栋1单元的家中,对刘某某谎称买的是汽油并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对着刘某某扬言要同归于尽。后陈某甲对刘某某说:“今天先留你的命多活一天,等明天陈某乙来后,拉起你们两个一起死。”说完后陈某甲将菜刀放在客厅茶几上并在客厅内泼洒柴油后进入卧室,刘某某便从家中跑出来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在南凤天城C栋1单元楼下将陈某甲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病历复印件及体检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口角纠纷,意欲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某甲辩解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并具体实施了购买柴油且在室内及被害人身上泼洒的行为;在案发过程中拿了菜刀并扬言要杀被害人,其有能力杀害被害人但是没有实施杀害行为;结合陈某甲所说次日再杀害被害人的言语后进入卧室,被害人离开现场,均能够证实陈某甲案发时具有能力实施完成犯罪,但其主动放弃犯罪,故该案犯罪形态应为犯罪中止。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甲的犯罪形态为未遂不当,本院不予认定。鉴于该案系母子因口角纠纷引发,且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该案又系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应当免除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之间量刑的建议刑期过重,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登艳人民陪审员  刘仕虹人民陪审员  樊 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