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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忠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忠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946号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方。被告刘忠凯。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忠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忠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君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