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民申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钟宝杰与XX雄、刘肖波恢复原状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宝杰,XX雄,刘肖波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申字第14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钟宝杰。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雄。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肖波,系XX雄的母亲。再审申请人钟宝杰与被申请人XX雄、刘肖波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崇民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钟宝杰申请再审称,其与被申请人相邻,而从被申请人房屋旁出入是唯一通道也是历史通道。被申请人的厨房凸出部分已经严重影响通行。一、二审法院采纳了凭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调查结论,认为被申请人在自己的土地范围内建房,不属于非法占用。因此被申请人不同意协商的���况下,申请人只能接受无路可走的事实。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崇民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并确认被申请人的厨房占用了申请人的通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钟宝杰与再审被申请人XX雄、刘肖波的通道纠纷由来已久,为此,凭祥市国土资源规划局到现场勘测并实地丈量核实,先后二次向凭祥市政府作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一次对钟宝杰作出答复意见,结果均确认XX雄所建的厨房是原址新砌,与XX雄的父亲吴彪原土地证的尺寸无异,该厨房凸出部分不属非法占道,故,该厨房属于XX雄在其合法土地范围内所建,且该位置也一直是XX雄的厨房所在位置。钟宝杰以该厨房占用通道为由将石头堆放在通道并砸倒XX雄厨房墙壁等行为侵害了XX雄的合法权益,给XX雄生活造成影响,依法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恢复厨房墙壁的原状。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钟宝杰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恢复原状,并无不当。钟宝杰对其侵权行为没有异议,现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民事判决并确认XX雄的厨房占用了通道,目的是要解决其进出旧屋通道问题,这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双方都没有新的证据提供。综上所述,钟宝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宝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韦晓云审 判 员 禤达理代理审判员 王文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新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