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左邦军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邦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528号罪犯左邦军。现在���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4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邦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2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8日交付执行。2011年2月23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左邦军于2013年8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左邦军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左邦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左邦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5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5.94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左邦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邦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刑期至2027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