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鲁建国与刘晟岚、王蓓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建国,刘晟岚,王蓓,刘宇,施生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立保字第00105号申请人鲁建国。委托代理人汪冶蒙,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晟岚。被申请人王蓓。被申请人刘宇。被申请人施生焱。申请人鲁建国与被申请人刘晟岚、王蓓、刘宇、施生焱借款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刘晟岚、王蓓、刘宇、施生焱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015年12月28日,申请人鲁建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晟岚、王蓓、刘宇、施生焱所有的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2015年12月28日,申请人鲁建国向本院提交了湖北龙鑫华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出具的担保函,湖北龙鑫华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鲁建国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3000000元的限额担保,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9日,工商登记注册号:××,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222号阳光大厦12层1206室,法定代表人:鲁顺林。2012年7月27日,湖北龙鑫华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其业务范围包括诉讼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鲁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晟岚、王蓓、刘宇、施生焱所有的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鲁建国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绪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