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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3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某军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某军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3607号罪犯赵某军,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明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某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三刑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0日送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12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某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某军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阙    斌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