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周德山与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大亚湾三门岛度假村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山,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大亚湾三门岛度假村,王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周德山,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树春。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大亚湾三门岛度假村,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区。法定代表人:王树春。被执行人:王树春,男,汉族,1962年1月25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德山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大亚湾三门岛度假村、王树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3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大亚湾三门岛度假村、王树春应支付权利人周德山欠款1000000元及利息76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44元。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大亚湾三门岛度假村、王树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德山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大亚湾三门岛度假村、王树春应负担申请执行费1323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大亚湾三门岛度假村、王树春名下位于惠州××头××号岭地尚院x栋x单元x号房(房地产权证号:33××92,建筑面积x平方米)一套(查封期限从2015年11月2日起,查封三年),但执行标的与房产价值差距太大不适宜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大亚湾三门岛度假村、王树春现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德山无法新的提供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周德山意见,申请执行人周德山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明珠投资有限公司大亚湾三门岛度假村、王树春现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德山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湾法执字第53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湘元代理审判员 杨创涛人民陪审员 钟容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