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诉刘连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刘连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822号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经营者张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春华,职员。委托代理人董文娟,职员。被告刘连英,住敦化市,其他自然状况不祥。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诉被告刘连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