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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3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万红军、温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红军,温艳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3325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迁西县喜峰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蔡保根,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玉峰,该联社东荒峪信用社主任。被告万红军,农民。被告温艳丽,农民。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万红军、温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立国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红军、温艳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万红军、温艳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杨立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