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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史俭涛与安阳市英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俭涛,安阳市英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090号原告史俭涛,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玉选,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英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法定代表人崔海霞,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俭涛诉被告安阳市英杰选煤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俭涛经本院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文君审 判 员  晁 震审 判 员  王 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