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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诉被告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露露,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72号原告曹露露,女。被告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286XXXX,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心广场万城汇地下商场。法定代表人赵彩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洁浩。委托代理人田志刚。原告曹露露诉被告齐齐哈尔万城汇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城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丹阳、人民陪审员王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露露、被告万城汇的委托代理人苏洁浩、田志刚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本院多次电话告知原告曹露露补交诉讼费,否则将驳回原告起诉。同时按原告提供的住址、电话依法传唤原告补交诉讼费。但因原告自己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仍视为送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后,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按照规定补交诉讼,也未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 麟代理审判员  赵丹阳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范星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