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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七民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宽与被告郝新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宽,郝新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七民初字第00095号原告王明宽。委托代理人杜洪刚。被告郝新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代表人水冰。委托代理人吴英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宽与被告郝新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宽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郝新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宽撤回对郝新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樊城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王明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董 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新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