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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8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与丁永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丁永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8815号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昊天假日酒店736室。法定代表人林伟,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鹏,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永科,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永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旭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欣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