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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林江与毛国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江,毛国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李林江。被告:毛国河。本院受理原告李林江诉被告毛国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林江于2015年12月28日以与被告毛国河达成和解(李林江撤诉之日,毛国河先行支付大理石欠款8680元,下余10000元于2015年农历年底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李林江负担。审判长  赵志远审判员  毛东亮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姗姗 更多数据: